风景园林与艺术设计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和就业奖励相关规定

2020年06月09日

为了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稳定和提高毕业生就业率、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我院就业工作和就业奖励相关规定。

  1. 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院党政领导下,按照“领导主抓、中心统筹、系为主、全员参与”的原则进行。
  2.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一把手”工程。学院领导将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重要议事日程,把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评估各系整体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
  3. 学院为就业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和场地保障,按有关规定配齐人员、经费。
  4. 为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任副组长,各系主任、毕业生班主任、就业专干任组员,负责组织协调全院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设在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5. 通过多种方式教育、引导、帮助毕业生全面了解、正确判断就业形势,牢固树立“先就业、后择业”的就业观念;教育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以及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
  6. 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反映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影响学院的声望和信誉,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各系和有关职能办公室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7. 院团委、学生会成立就业创业部,让更多的学生干部提高各方面综合素质,让更多的学生了解到当今就业状况。
  8. 建立毕业班级就业信息员例会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就业信息。就业信息包括毕业生就业意向、毕业生就业状态及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需求信息。院学生会就业创业部负责组织开展工作,定期召开就业信息员例会,就业信息员定期汇报本班每一名毕业生就业状态,及时准确更新毕业生就业信息数据库。
  9. 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凭录取通知书,学院给予毕业生本人奖励100元/人。
  10. 考取公务员、选调生、事业单位者,凭录用通知或相关材料,学院给予毕业生本人奖励100元/人。
  11. 应届毕业生自主签订就业协议书、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开具的红头接收函,凭相关材料,学院给予毕业生本人100元/人交通费补助。
  12. 凡自主创业者,凭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学院给予毕业生本人补助100元/人。
  13. 在国家计划内,志愿去基层工作,参加“西部计划”和“三支一扶”等基层就业项目者,评录用通知等相关材料,学院给予毕业生本人补助100元/人。
  14. 暂未签订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者,凭《就业证明函》,学院给予毕业生本人50元/人交通费补助。
  15. 各类材料提交时间:7月30日之前。
  16. 毕业生存在多个就业类型的,不重复奖励,根据毕业生最终选择就业的实际类型进行奖励。
  17. 本办法由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18.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