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湖南农业大学章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重要渠道,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也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享有公民权,与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具有聘用关系;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三)关心学校事业发展,爱岗敬业,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四)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能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具备较强的民主参与能力。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二级工会为单位,由各二级工会召开教职工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 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工会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报学校党委审定后,发至各选举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控制在全校教职工人数的 6%—10%。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其中一线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青年教职工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 30%;女职工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15%;还应有工人、少数民族、民主党派以及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工会和女工工作积极分子代表。校领导,党政办公室、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列入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校领导按照分管工作部门或者联系学院,到有关选举单位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选举单位的代表选举工作,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进行。
第十三条 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工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选举单位选举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代表条件的,确认其代表资格;不符合代表条件的,取消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通过代表资格审查的代表名单由工会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退休之次日起终止;
(二)调离本校,其代表资格自调离之日起自动终止;
(三)与学校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辞职的,其代表资格自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辞职生效之日起终止;
(四)本人辞去代表职务的,其代表资格自辞职生效之日起终止;
(五)因违法犯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其代表资格自刑事处罚生效之日起终止。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保持不变。
第二十条 本人辞去代表职务的,由本人向所在代表团提出书面申请,代表团审批同意后,由代表团报校工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中止其代表资格,由选举单位报工会备案:
(一)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等次行政处分,或者“严重警告”以上等次党纪处分的;
(二)因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当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学校的声誉或合法权益的。
(三)三次不经请假无故缺席代表会议;或因个人原因,两年以上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
第二十三条 因各种因素导致代表缺额的,若代表总人数符合人数比例要求,不进行增补代表;若不符合人数比例要求,由工会报请学校党委审批同意后,进行增补代表。
第二十四条 根据各选举单位的代表人数,由 2-3 个选举单位的代表联合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团长和副团长由校工会与该代表团代表民主协商、推选产生。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行政、工会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换届,征得多数代表同意可以延期,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但延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学校不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市、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校二级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兼任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合并召开,但必须分段进行,做到“六个分别”,即分别选举代表、分别设置会标、分别设定会议议程、分别行使职权、分别作出决议、分别建立档案。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需求,由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各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的要求进行会前报告、会后备案;
(二)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四)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六)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参照第六条规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
第三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在各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三十九条 二级工会是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并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