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5年03月03日
湖南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充分发挥教代会的作用,落实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湘工发〔2024〕20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就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教代会审查立案,由相关责任部门承接答复、办理落实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工作是教代会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途径,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务求实效的基本原则,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作为教职工代表提案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提案的征集整理、指导完善、审查立案、转交承办和落实监督、归档评优的全过程。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为 9 人,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人员涵盖组织部,党政办公室,宣传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办公室,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计划财务处,工会等 8 个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工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的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一致。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由 1 名教职工代表作为提案人、2 名以上教职工代表作为附议人提出提案。

(二)由 2 名以上教职工代表联名作为提案人提出提案。

(三)由教职工代表团或联团提出提案。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提案基本要求的代表提案和下一次教代会代表提出的提案一并处理。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提案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围绕学校教学、改革、科研、管理等有关学校发展和教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内容建言献策。

(二)提案中反映的有关问题应真实客观,符合学校实际。

(三)提案内容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

(四)提案中提出的措施建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提案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

(一)提案内容涉及国家机密。

(二)提案内容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三)提案内容涉及教代会规定职权以外的问题。

(四)提案内容涉及学校职权范围之外的问题。

(五)提案内容为代表个人、他人等解决个别问题。

(六)与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规范性相悖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提案格式要求

(一)提案必须一事一案,并在规定格式的教职工代表提案征集表(以下简称提案征集表,见附件 1)进行撰写和提交。

(二)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1.提案案名:即要求解决的问题。

2.案由分析:即提出提案的原因依据分析。

3.提案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三)教职工代表个人或联名提出提案的,提案人和附议人均须在提案征集表上签名;教职工代表团或联团提出提案的,由教职工代表团长在提案征集表上签名。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提案征集,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集教职工代表提案前,教职工代表团结合学校、学院的发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提交给提案工作委员会,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总、整合、确定提案参考方向,供教职工代表参考。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 1 个月,向全体教职工代表发出提案征集的通知,提出截止日期和具体要求。

(三)教职工代表在充分听取和收集所在单位职工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梳理提炼和综合分析,撰写提案征集表,由教职工代表团统一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团或联团提出提案的,应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全体会议讨论或书面征求全体教职工代表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同意后,撰写提案征集表,并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提案收集与整理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对所征集的教职工代表提案进行登记、分类和整理,不得遗漏。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所征集的教职工代表提案表按提案要求进行初审。对提案要素不完整、不规范或提案内容相近的,提案工作委员会应遵循严谨规范、内容具体、同类合并、保持原意的原则,及时指导、帮助和协调相关提案人、附议人或职工代表团进行归纳、完善和合并,提高提案的质量。

(三)工会应加强提案撰写的指导,不断提高教职工代表撰写提案质量。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认真负责地开展教职工代表提案审查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会应根据教职工代表提案征集情况和有关内容,分别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教职工代表提案是否立案或建议的初步意见。

(二)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会议,对征集到的提案,逐件进行讨论和审查,提出是否立案或建议的意见。

(三)对重大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报请学校党委同意后,可列入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议案。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提案的办理落实,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会就经讨论立案的提案,分别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提出承办部门的建议,经提案工作委员会讨论并确定提案承办单位,报请校长审查。对暂不立案、不予立案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向提案人、附议人或教职工代表团长进行解释说明,并退还提案。

(二)工会就经讨论作为建议的提案,分别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提出承办部门的建议,经提案工作委员会讨论并确定建议提案承办单位。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提案工作传递会议,将确定立案、建议提案传送给相关承办单位,分别明确提案办理的要求。

(四)承办单位就承办的提案提出办理落实意见,明确承办人、办理时限和落实措施。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解决;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解决;确因客观因素限制不能解决的,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

(五)承办单位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见面沟通和联系,可以通过走访、电话联系、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保证办理效果。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向主办单位提供书面意见,由主办单位负责回复代表。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提请提案工作委员会协调。

(六)承办单位办理落实提案后,应及时向提案人、附议人或联团提案教职工代表团长反馈办理落实工作情况,由提案人、附议人或教职工代表团长作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等评价意见,并在提案办理表上签字确认。

(七)提案人、附议人或教职工代表团长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评价为满意、基本满意的,可以进行结案处理。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评价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进一步落实。对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落实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向提案人、附议人或教职工代表团长说明情况,经沟通协商一致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继续落实或取消的建议,并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提案办理落实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对提案办理落实台账,及时将督促检查情况反馈校长或分管校领导。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认真梳理、汇总和掌握每件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形成提案工作报告,并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全面收集整理提案征集表、立案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表(见附件 2)、建议提案办理答复意见表(见附件 3)的有关材料,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提案工作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第十七条 建立提案评优工作制度,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组织评选提案“优秀组织奖”“优秀提案奖”“优秀承办单位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教职工代表提案奖励机制。

第十八条 根据质量优先、宁缺毋滥的原则,提案评优每年评选一次,“优秀组织单位”“优秀提案”的评选名额将分别根据各代表团提交提案总数和提案立项总数确定,其均不超过总数的10%;“优秀承办单位奖”的评优名额将根据立案提案处理情况确定(提案人意见中“不满意”的不列入提案评优资格)。

第十九条 工会根据提案评选条件讨论提出“优秀组织单位”“优秀提案”“优秀承办单位”初步名单,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在办公系统进行公示。获得“优秀组织单位”“优秀提案”“优秀承办单位”荣誉的个人和集体,在教代会上进行宣读并表彰,颁发证书、奖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农业大学第 届 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提案征集表

      2.湖南农业大学第 届 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立案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表

      3.湖南农业大学第 届 次教代会建议提案办理答复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