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33  号

2025年01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33 3

《教于修〈国教育规处办法的决20111223日第41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袁贵仁

○一二年一月五日

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

试秩合法违规处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称国高等试的为招教育者取国家历、书依活动。
     考生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考试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抄袭便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将第(四)项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不正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第(二)项修改为:“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四考生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辱、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原第(四)项修改为第(五)项。

考生各科,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形之视情时给该项13处理情节特别严的,可以同给予暂停加各种国家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证及考生参加考试的。
等教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处罚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学生根据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为织者题信、答应设与团为的。”

一项严重能正常工作的;
差错”。

其后各项序号依次顺延。

考试增加“损毁、”。

“有《中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款第项修“代考生他人加国试的;

第(三)项修改为:“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作人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为第知在通过为进行认定。”

加两,由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视频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原第二款修改为第四款。

为:,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申请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育考作弊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依申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5191820121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一条规范对家教考试规行的认与处理维护家教试的试工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国家育考是指通和人高等校招考试考试,面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参加国教育试的生以考试作人员其他关人试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务院教行政门及方各人民府教育政部负责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试机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生不遵考场律,服从试工人员的排与求,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禁止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答稿带出考场的;
    题或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生违背试公、公原则在考过程中下列为之,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料或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育考试构、试工人员考试程中或在考结束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案及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及其他人员当自觉维考试秩序,从考试工作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或者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作弊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形之视情时给该项13处理情节特别严的,可以同给予暂停加各种国家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证及

参加考试的。

前款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生有第条所行为一的应当止其继参加科目;考关进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生以作行为获的考试绩并由取得相的学位证书或;已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校学生在职教有下列形之一,教育试机构应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为织者题信、答应设与团为的。

第十三条试工作员应当真履行作职责在考试理、组织应当议其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负责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试工作员有下作弊行之一的应当停其参加国,由试机其所单位轻重予相,构责任:
  (试条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使能如使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教育考机构管混乱、试工作员玩忽守,造成场纪律乱,弊现严重;者同考点同时间考试1/5以上考点者一育自机构警告考区13年的处理。

考点行政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反保密定,造国家教考试的题、答及评分参丢失使视情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国法追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下列行之一的由教育试机构议行为所在单位管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作人使、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胁等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育考,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试工作员在考过程中现考生施本办第五条、时予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规记作为定考事实依据应当2名上监员或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知违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试机发现第七、第列行的,2保存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有违作为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点汇总生违规录,汇情况经点主考字认定后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成人高等学招生考试、等教育自学试中省级出的为的机构第八试机当地由省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在参硕士招生试中行为织考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放审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行为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和其他有关门在考点、场出现大面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案件务院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在考场、考及评卷过程有违反本办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相关的场所反有关规定考生,由市教育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关规构提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在对考试违的个人或者位做出处理定前被处规事和申辩的机会。

请,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做出处理决应当制作考违规处理决书,理事、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工作人员对育考试机构出的违规处决定15日内家教省级政部授权担国考试部门申请。

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的教育考试构、教育行部门应对处决定审查30作出复核决定:
   证据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误的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决定或者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行政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育考试构应当立国家育考试生诚信案,记录息。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依申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机构应当及汇总本地区反规定的考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场是指实施试的封闭空;所称考点指设独立务活定场;所是指教育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硕士学位全考试、中国民解放军高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布的各有关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