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身体健康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5年04月03日
湖南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身体健康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工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身体健康检查是预防性的健康服务,是对身体状态的阶段性医学检查。通过定期身体健康检查和检查后的医疗服务,为教职工就诊、医疗提供方便,使教职工建立正确的健康观念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完善我校公共卫生体系中的教职工健康保障与健康支持体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身体健康检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校体检工作小组”),由工会主席任组长,分管人事、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人事处、工会、计划财务处、离退休处、后勤保障中心、审计处等单位负责人任成员,负责教职工身体健康检查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人事处负责审核各类体检人员名单,后勤保障中心负责制定在校医院体检的各二级工会体检人员日程安排,处理体检中的各项问题,并于实施体检前两周按部门发出体检通知。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体检日期的人员,各部门提前一周提出调整时间申请,后勤保障中心予以妥善安排。

第五条 教职工身体健康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分为年度健康体检和妇女专项体检两类,均为一年一次,纳入每年度常规工作,由工会发布体检通知。

第六条 实行年度健康体检的人员范围:学校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实行妇女专项体检的人员范围:学校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的女性。进校不满一年者,列入下轮体检周期。

第七条 年度健康体检项目由学校体检工作小组研究确定。

第八条 年度健康体检和妇女专项体检承检医院为校医院和校外三甲医院。受检人员每两次体检中可以选择到校外三甲医院体检一次,费用标准由学校体检工作小组确定后报学校批准。

第九条 在校外三甲医院体检产生的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体检后凭原始发票和体检报告由校医院按当年体检费用标准报销。校医院每年将承检人员体检费用汇总,交计划财务处审核后由学校财务统一支付。

第十条 体检工作完成后,校医院对体检人员提出体检综合意见及建议。受检者可根据体检综合意见进行健康咨询及疾病诊疗。体检报告发放过程中,校医院和各单位应尊重并保护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后勤保障中心每年向学校体检工作小组报告教职工体检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分析教职工健康状况并就体检工作的开展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工会负责解释。